什么是垄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和独家销售协议等